English

举证的学问

2000-06-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现在,不少人都知道了打官司“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儿,但对这个证怎么个“举”法却不甚明了。其实,这个“举证”也要懂“规矩”,也有学问和技巧。

证据要确凿

证据没有证明力,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弄巧成拙。陈某和赵某从1995年开始合伙做水果生意,雇用向某运输。1998年4月,陈某因故死亡。向某在帮助料理丧事时,发现陈某的水果发货记录上只记录了每次发货的运费,对是否已付运费却未作说明。向某遂以此和自己的出车记录两份证据提出诉讼,要求赵某及陈某的妻子给付运费2.6万元。虽然赵某和陈妻在法庭上辩称运费早已结清,但不能出示任何证据。向某原以为稳赢,但他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提供的两份记录未经双方签字认可,也不能说明欠费关系。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辞合情合理,应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

举证要合法

1997年7月,王某向邻居丁某借款5000元做生意,答应3个月后归还。后来王某赔了本,丁某也没好意思向他要钱。不料,一年后,丁某找到他要钱,他却矢口否认。由于借的时候没写欠条,也没他人在场,丁某吃了哑巴亏也无可奈何。丁某的好友孙某得知后,自告奋勇交给丁某一盘录音带,说是与王某一起喝酒时王某承认自己借钱的谈话材料。丁某据此将王某诉上法庭,可却被驳回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要提供原件

1996年11月,某商场从广东惠州一服装厂购进高档西服一批,未付清货款。1998年6月,该商场经理出具了一份保证8月1日前付清的还款保证书,并于期内还清了欠款,不料还是被服装厂告到了法院,要求该商场付欠款利息2.1万元。商场辩称,当时的还款保证书上并未有利息的内容,且上面的利息明显过高,认为这是服装厂自己加上去的。服装厂只提供了被告经理书写的保证书复印件。法院要求服装厂出示原件,他们却拿不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钱顺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